4月12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 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容涉及同业存单、银行理财、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转让行为等问题。
“《通知》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了‘六个强化’的要求,即强化监管制度建设,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强化非现场和现场监管;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强化监管处罚;强化责任追究。”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与此同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同业存单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空转成为套利工具。
《通知》明确提出,“对于同业融资依存度高、同业存单增速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检查期限错配情况及流动性管理有效性……”。
对此,九州证券全球首席经济学家邓海清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同业存单其实并没有达到引发金融系统风险的程度,其认为可以从限制同业存单负债端,比如根据资金来源的匹配度问题来控制资产端的投资范围等方面来进行一些监管。
此外,银监会此次还公布了弥补银行业监管制度短板的26个具体工作项目,比如制定类的包括《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管理办法》等。
通过同业存单进行套利引关注
监管层正在加大对同业业务的监管力度。
4月12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通知》提出,“对于同业投资业务占比高的机构,要重点检查是否落实穿透管理、是否充足计提拨备和资本。”
相关数据显示,2016年末,银行业存放同业余额11.4万亿元,较年初增长2.5万亿元。
“2010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迅速,在信贷限制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利用同业业务拆入资金来配置票据等非标信贷资产,从而创造出名目繁多的同业业务,规模也因此急剧膨胀,其中蕴含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同业业务快速膨胀,实质上利用了监管套利,增加了金融系统潜在不稳定性。”国开证券研究部副总经理杜征征表示。
有业内人士曾分析指出,这几年来,同业业务逐步异化为脱离流动性管理本质、逃避表内外监管、做大资产负债规模的盈利工具。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自2013年12月以来,同业存单从无到有,发展非常迅速。
据民生证券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银行同业存单累计发行13.25万亿元,较2015年增幅超140%。
不过,一些银行过度依赖同业存单来进行套利的行为已引发监管层的关注。
《通知》指出,“对于同业融资依存度高、同业存单增速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检查期限错配情况及流动性管理有效性……”。
实际上,4月10日,银监会发布的6号文《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46号文《关于开展银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重点也是针对同业存单和同业套利的监管。
比如46号文指出同业存单空转的问题,“是否通过大量发行同业存单,甚至通过自发自购、同业存单互换等方式来进行同业理财投资、委外投资、债市投资,导致期限错配,加剧流动性风险隐患;延长资金链条,使得资金空转套利,脱实向虚。”
“2016年同业存单套利盛行,中小银行凭此大规模扩张资产负债表,通过‘发行同业存单-购买同业理财/委外债券投资’的方式获取利差,而大型银行凭借央行给予的便宜资金、购买中小行的高利率同业存单,分享同业链条收益。”海通证券(行情14.59 +0.83%,买入)首席宏观债券研究员姜超在报告中坦言。
姜超进一步分析指出,“我们预计,如果有半年左右的过渡整改期,那么同业存单可以逐步到期不续发,缓解资产端冲击,但如果立刻整改,那么将使得中小行缩表、非银机构面临赎回压力。”
邓海清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则表示,同业存单发展到目前,无论是从规模还是实际的投资资产端的情况来说,并没有到达引发金融系统风险的程度。他认为,不应该去限制同业存单,但可以限制同业存单负债端,比如根据资金来源的匹配度问题来控制资产端的投资范围等。
规范银行股权转让行为
除了同业业务外,近年来,理财业务方面也在经历“监管风暴”。
2016年7月,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1月又发布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通知》提出,“对于理财业务规模较大的机构,要重点检查‘三单’要求落实情况、对消费者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充分性。”
所谓“三单”,即指银行理财产品每只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
“近年来,随着理财规模高速扩张、产品持续创新以及资金投向多元化,逐渐在监管之外为银行体系积累了巨大的隐性风险,引起监管层的高度重视。”华宝证券分析师杨宇早前在报告中指出。
有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452家商业银行发行了142301只理财产品,同比增速7.27%,明显低于2015的42.79%。
对此,杨宇分析指出,理财产品发行增速的放缓,一方面是受到了长期低利率环境下“资产配置荒”的影响;另一方面,主要是由于2016年监管层对理财产品监管升级的思路已经成型,部分银行,尤其是大中型银行已经逐渐进入“主动控制理财规模,促进理财产品转型”的阶段。
记者注意到,上述《通知》还明确提出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包括“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转让行为”,“研究制定统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规则”,“探索实施股权集中托管”等。
“强调加强股东的准入审核和行为监管,穿透识别并审查银行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所有权人的资格,从严管控其行为。坚决打击各类规避股东资格审查,利用控制权不正当干预经营决策,通过关联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上述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其实,银监会对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东资质也有明确的要求,比如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变更持有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等。
至于股权管理方面,银监会副主席曹宇近日曾撰文指出,2017年,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要把股权规范化管理作为公司治理的重点工作予以推进,要对本行股权管理合规性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监事会也要将此作为工作重点进行督查。监管部门也将从制度上对银行股权管理予以规范,把银行规范股权管理工作纳入市场准入和监管评级等监管工作中,同时进一步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