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制定、推进、研究26项规范性文件
在银监会制定的弥补银行业监管制度短板工作项目中,包含制定类、推进类和研究类26个项目。
其中,将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办法》《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等16个办法或指引。
同时,银监会将推进《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信托公司条例》《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指引》和《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评估和资本要求指引》,并研究《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规则》(修订)、《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等。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同步推进监管制度的配套实施细则,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工作,确保各项监管制度落地实施。
银行应要求股东承诺合法行使权利
近年来,多家上市银行股权频频变动,引发举牌资金来源以及股权转让或变更等讨论。
银监会7号文称,强化风险源头遏制,主要是针对股东管理。银监会将研究制定统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规则,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资格、参控股机构数量等监管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应强化准入监管,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所有权人,审查其资质;将加强关联关系审查,防止通过委托他人代持股权、关联方与一致行动人联合持股等方式规避股东资格审查的行为;加强资金来源审查,确保入股资金为投资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同时,各级监管部门将通过一二级市场、境内外市场开展的股权转让统一纳入审查范围;从严监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确保其依法合规行使控制权,严禁不正当干预经营决策,严禁通过关联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对严重违规的股东,要依法责令其转让股权或限制其股东权利。
此外,7号文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股权管理制度,全面梳理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情况,掌握其重大变化,对超过规定比例的股权转让应及时报监管部门审查或备案,及时披露主要股东的股权质押融资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主要股东就合法行使权利、合规转让股权等出具承诺。
在银监会跟随7号文一并公布的“补短板”项目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办法》被列入制定类项目。
多家银行频现股东股权变动
近年来,多家银行股东和股权出现变动,引发监管关注。
近日,银监会表示,民营银行有助于提升金融覆盖度,但绝不能成为个人(大股东)的提款机。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要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强调加强股东的准入审核和行为监管,穿透识别并审查银行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所有权人的资格,从严管控其行为。坚决打击各类规避股东资格审查,利用控制权不正当干预经营决策,通过关联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