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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04  浏览次数: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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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财政部网站5月3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规定,在京津冀
 财政部网站5月3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规定,在京津冀等试点区域内,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企业的,在满足优惠条件下,根据不同情形可以按照70%的投资额进行抵税。

 

  《通知》指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通知》规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通知》指出,本通知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两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两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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