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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天使获政策“礼包” 可按投资额七成抵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04  来源:中国证券报  浏览次数: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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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文(以下称38号文),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西安、沈阳等试点区域内,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企业的,在满足优惠条件下,根据不同情形可以按照70%的投资额进行抵税。财税专业人士指出,38号文优惠幅度可观,相当于给创投、天使投资发了大红包。

税收优惠幅度可观

38号文中有关税收优惠措施包括: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大成律师事务所林日升表示,此次税收优惠幅度非常可观,38号文是创投、天使圈收获的一个实实在在的大红包。他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为例给记者算了一笔账。

假设2017年11月,公司制私募基金A公司以增资方式向互联网公司B投资5000万元。2019年12月,投资已达24个月,根据38号文,A公司可以从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5000万元投资款中的70%,也即3500万元。假设A公司2019年利润总额为400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例如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若无38号文,2019年度A公司“应纳所得税额”=4000万*企业所得税税率(假定为25%);根据38号文,A公司“应纳所得税额”=(4000-3500)万*企业所得税税率。

如果A公司2019年的利润为3000万不足抵扣额度3500万,则当年应税额度为零。2019年抵扣了3000万,还剩500万。接下来2020年,分两种情况。假设2020年利润总额为3000万,那么应纳税(3000-500)*25%=625万。如果第二年利润400万。那么2020年应税额度还为零。剩余100万结转到2021年。

天使投资或迎新动力

明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张胜利说,38号文的优惠是面向科技型企业、初创企业的创投、天使投资人的,旨在鼓励创新、创业,是创投圈、天使圈的重大利好。享受优惠主体还需进一步明晰。

张胜利认为,对于创投和天使投资人来说,财政部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个鼓励政策,但不应该成为创投、天使投资人的目标。为了追求税收优惠而相应地倾斜业务,是本末倒置了。

有业内人士表示,这次优惠幅度足以吸引新资金进入天使投资圈,进而可催生更多的创业公司。上述人士说,70%抵扣的确很可观。创业投资尤其天使投资失败率挺高。成活率低,加上税负,国内愿意花功夫做天使投资的人很少,38号文可能改变这一状况。税收优惠政策之下或有新资金进入天使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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