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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连发四份减税文件

发布日期:2017-05-08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四川网   浏览次数:1060
      4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公布了简并增值税税率等6项减税举措。这是在一季度已出台降费2000亿元举措的基础上,再推出3800多亿元的减税大礼包。李克强在会上告诫有关部门,许多国家都在酝酿出台减税措施,在新一轮全球竞争中我们要有“抢跑”意识,用实际举措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此后仅仅过了不到十天,财政部便将“抢跑”减税政策落地。李克强提出的全球竞争“抢跑”意识正在变成现实。

 

  2017年5月初,财政部连续发出《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37号文)、《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39号文)、《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34号文)、《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38号文)四份税收政策文件。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孙洋认为,上述几份文件,均是李克强总理在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有所提及,企业和社会也都在关注减税政策如何落地。孙洋说:“其中‘34号’提到,‘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希望这个管理办法可以尽快出台。”

 

  减税礼包

 

  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一季度已出台降费2000亿元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以下减税举措:一是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二是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三是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四是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五是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六是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

 

  根据这次会议透露出的信息,上述六方面措施全部到位后,加上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今年前4个月翘尾减收,预计2017年将再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税负3800多亿元。

 

  2017年的五一假期之后,财政部先后出台四份文件,与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减税内容息息相关。

 

  四份文件,不仅指明了相应的减税领域,而且明确了具体标准和时间表。根据文件内容,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其次,文件规定,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同时,文件还表示,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从今年1月1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自今年7月1日起,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而从今年7月1日起,国务院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34号文”和“38号文”最受关注

 

  在部分财税专家眼里,国务院五月初发布的四份减税文件中,最受关注的还是“34号文”和“38号文”。

 

  在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孙洋看来,“38号文”特别受到投资界的关注,因为不仅涉及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的创投企业,还将政策覆盖到自然人。尤其是“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意味着不仅可以用投资额的70%抵扣,还可以使用递延纳税的方式,在转让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

 

  孙洋对经济观察报说,“涉及个人投资多个项目的,第一个项目注销但尚有抵扣完毕的,还可以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减税力度可以真真落到实处。我们也期待在得到成功试点后,可以尽快推广到全国范围。”

 

  “38号文”还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孙洋说,“这也就意味着,此条款未涉及在去年火爆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科技企业,似有疏漏,稍许有些遗憾。”

 

  普华永道中国研发优惠服务主管合伙人邸占广对经济观察报表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发布的“34号文”,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高于一般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和适用时限,形成了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依据。

 

  邸占广告诉经济观察报,“后续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将另行发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以明确这一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合规要求。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更加优惠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体现了国家对科研创新的大力支持,也符合国际主要创新驱动国家研发激励政策,惠及中小企业加大激励力度的趋势。这一政策针对性更突出,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积极性起到良好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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