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对水利发展资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列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办法》要求,水利发展资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水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绩效指标细化、量化,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
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由水利部设定并提交财政部。区域绩效目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和水利部,抄送当地专员办。
《办法》明确,绩效目标主要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及可行性等方面开展审核。水利部审核各省区域绩效目标并报财政部;专员办审核所在省区域绩效目标并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财政部综合考虑水利部及专员办审核意见,按程序批复区域绩效目标。
地方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区域绩效目标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抄送当地专员办。无充足理由调整区域绩效目标的,财政部、水利部不予认定。
预算执行中,地方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对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和资金运行状况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推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部和水利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工作。
《办法》规定,绩效评价采取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财政部、水利部对各省开展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一定实施期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
省级水利部门组织有关市、县水利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形成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省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形成的本省绩效自评材料报送财政部、水利部,抄送当地专员办。
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本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的自评材料留存省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备查。
《办法》明确,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经批复的绩效目标及指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财政部、水利部发布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水利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资料和数据等;预算下达文件,有关财务会计资料;截至评价时,已形成的验收、审计、决算、稽察、检查报告等;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
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基本情况;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评价结论;相关建议和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通报各省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以及专员办,按照有关规定,与资金分配挂钩,并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此外,分配给贫困县或纳入其他资金整合试点的水利发展资金,仍用于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内容的部分,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范围;整合后未用于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内容的部分,不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范围。国务院或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