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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医药饮料广告费税前扣除政策延续至2020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02  浏览次数: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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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财政部网站1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财政部网站1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提出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据了解,化妆品、医药、饮料行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较大,占企业成本负担比例较大。

 

  为此,早在200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发布通知,明确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当年准予扣除的比例提高到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超出部分按原规定亦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相关优惠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在201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再次发文,明确将两费支出优惠政策追溯至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有业内人士表示,两部门此次再次明确延续该政策,对化妆品、医药、饮料行业来说是利好消息,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通知还明确,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此外,通知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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