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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破解创业五难 深化信息共享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2  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浏览次数: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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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解“准入难”:配合工商总局等部门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自2016年10月1日起,全国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破解“审批难”:2014年至2016年间,税务总局多次优化和简并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程序,主动取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审批事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允许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时享受税收优惠,在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对小型微利企业一律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降低企业办税时间成本和人财物消耗。

破解“融资难”:2015年以来,与银监会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创造性地开展了“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通过共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纳税信用A级、B级纳税人推出“税易贷”“税信贷”等产品。截至2016年底,通过“银税互动”活动,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向守信企业发放贷款20.6万笔,其中涉及小微企业的17.2万笔,贷款金额达2200多亿元。

破解“盈利难”:2014年10月1日起,将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提高至3万元。2015年8月,将优惠政策延续至2017年底。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得税方面,十八大以来先后4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将此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标准,逐步提高至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

财产行为税方面,2015年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16年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破解“政策落地难”:各地税务机关依托12366热线,设置了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投诉受理专席专线,提供小微企业政策咨询及受理纳税人投诉。同时,部分单位办税服务厅还设置了“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咨询岗”,实行专岗专用,为纳税人提供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和咨询辅导。2016年2月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小微企业),原则上实行按季度申报增值税,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推进,在“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下,建议工商、税务部门利用已有的数据共享渠道(如“三证合一”数据共享平台),共享企业清税、注销的相关信息,推进无纸化办公,提高部门间办事效率。

小微企业名录立足于工商登记信息,在小微企业数据的掌握方面具有其他平台不可替代的优势,建议进一步推动各部门之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共用,推进整合小微企业更为丰富的企业信息,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跟踪调查和监测分析,反馈小微企业扶持成效;研究开发企业画像等综合管理手段,动态反映小微企业生存状况和政策需求,切实提高扶持小微企业、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和能力,促进有关部门更有效的管理,更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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