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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指引 完善金融对外开放透明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30  浏览次数: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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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经过历时一年多的酝酿,6月28日,《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负面清单指引(2017年版)》(以下简称《指引》
  经过历时一年多的酝酿,6月28日,《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负面清单指引(2017年版)》(以下简称《指引》)终于发布。

 

  中国自贸试验区报道(微信公众号:zmsyqbd)记者了解到,该《指引》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联合发布,目前仅作为针对上海自贸区金融服务业相关企业操作的引导性文件。

 

  下一步,上海自贸区将重点推进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二是加强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联动;三是增强“一带一路”金融服务功能。

 

  进一步减少外资限制性措施

 

  上海自贸试验区一直以来将金融开放创新试点作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策层面走得积极而又严谨。

 

  2017年3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要求上海加快推进“金改40条”,进一步深化金融开放创新。

 

  同年6月16日,《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出台,为上海发布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负面清单指引提供了准绳和基础。

 

  上述2017版《负面清单》对银行、保险业的放宽主要体现在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业务层面。例如:取消了外国银行分行承销政府债券的限制;取消了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最低开业时间的要求;取消了对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的限制。

 

  同时,在金融、保险业领域另一个比较突出的变化,是细化了某些投资领域的具体要求。例如:明确境外投资者在自贸区内投资金融机构在总资产、资质、股权比例等,但这些要求与区外相比,并没有进一步放开。

 

  负面清单管理是上海自贸区区内试点吸引企业入驻的一大优势,目前只有在自贸区,负面清单以外按照内外资一致管理(即外资企业和项目登记实行备案制管理),其他地方都要经过包括合同、章程等在内的逐案审批。

 

  上海市政府2017年4月1日发布的权威数据显示,上海自贸试验区入驻持牌中外金融机构817家,占全市的53.9%。截至2016年12月底,已有近400家境外机构获准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两大亮点:系统性和透明度

 

  此次《指引》由使用说明和表单两部分组成,列明了外资投资设立金融机构管理(市场准入限制)和外资准入后业务管理措施(国民待遇限制)两方面共10个类别、48项特别管理措施。

 

  在内容上,《指引》承继了6月16日由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中的金融相关内容,在国家现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梳理汇总了金融领域有关外资准入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指引》作为一个操作引导性的文件,最大亮点在于完善了金融业对外开放政策的系统性和透明度。一方面,《指引》归纳出18类金融性行业,包括以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期货为代表的传统金融领域,以银行卡清算、电子支付为代表的准金融机构,以金融评估、金融信息服务为代表的金融服务机构,提供了广义金融服务业的分类导向。另一方面,充分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等政府行业文件条目共同收入《指引》,开放透明度大幅提高。

 

  在上海财经大学自由贸易区研究院副院长孙元欣看来,上海在金融创新制度建设方面表现出两方面的开放步调:第一,《指引》的作用实际上是一个探路,它具备了探索的功能,提供了更加完整的版本,在此基础上,考虑下一步如何继续完善和优化措施进一步开放,比如首先可以把金融机构资源开放说得更明白;第二,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的相关企业能够依照《指引》查阅具体政策的内容,便于操作便于实施。

 

  而未来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的延伸方面,上海市金融办郑杨曾表示,要进一步提高全球金融资源配置能力,在扩大市场定价权和国际影响力的同时,以人民币国际化为支点,加快建设人民币全球服务中心,积极稳妥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此外,继续推动金融管理部门简化事前准入事项,逐步形成和完善金融综合和功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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