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60元降低至4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5元降低至4元。
通知同时明确,建立征信服务收费标准定期校核调整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征信业务增长、服务成本变化等因素,每两年对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校核、调整。
这次征信服务收费标准总体降幅为24.5%,预计每年可直接为金融机构节省运营成本约3.2亿元,对引导金融机构更多使用征信系统,科学评估企业、个人信用状况,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化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矛盾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