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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21  浏览次数: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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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川经信办规产〔2017〕10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深入推进政府部门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促进我省结构
 

川经信办规产〔201710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深入推进政府部门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促进我省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委工作职能职责,现将办理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主体

根据我委三定职责职能和企业对产业政策服务的需要,我委承担省内有关国家鼓励类项目产业政策确认工作,并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二、确认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工作通过申请、审核、确认等程序完成。

(一)申请。

1.企业向所在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格式见后),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权限转报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产业政策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转报省经信委。

(二)审核。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对企业申报的产品、技术、产业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四川省)》(以下简称两个《目录》),以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情况进行审查核实。

1.对产业、产品和技术完全符合两个《目录》鼓励类产业的,且鼓励类产业占主营业务收入70%以上,可直接进入确认程序。

2.对申报企业所属产业、产品和技术基本符合两个《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但产品、技术分类模糊或使用条目不明,或主营业务比重不明确的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组织(或委托组织)产业、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或会议评估,提出意见。

(三)确认。

经评审和核实,确认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川经信规产函文号的确认函。

 三、申报要件

(一)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转报文件(须明确企业内外资性质、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情况;企业主营业务、工装设备、生产工艺、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类或淘汰类;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近期国家政策调控行业;企业投资备案、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手续、资质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企业申请符合两个《目录》,及申请所使用的产业政策条目的结论性文字表述);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产业政策确认申请简表》(见附件);

(三)投资备案、环境保护评价、建设规划许可文件等批准文件;

(四)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从业资质证明、许可或授权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审计三表(含会计附注);

(七)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

(八)产品或服务技术、性能、业态先进性方面的证明材料;

(九)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劳动保护、促进就业等其他需要提供或说明的材料。

(十)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于申报材料失实影响确认结果的后果由申报企业承担。

(十一)转报文件及相关纸质材料一式2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联系人:规划与产业政策处  王波、张钟月、赵宇

联系电话:8626713686267211

电子邮箱:scjmghfz@163.com    

 

附件:1.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申请简表

      2.产业政策确认企业基本情况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7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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