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省人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上半年工作情况。会上省人社厅失业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我省失业保险支持职工提升技能的政策、标准、以及申领渠道。
据悉,按照国家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文件精神,近日省人礼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领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个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 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职工的;
二 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的;
三 是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办理程序如下:
第一步由个人提出申请。
企业职工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技能提升补贴个人申请表》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技能提升补贴申请。
第二步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通过联网查询等方式对职工个人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核查。
第三步直接向个人发放技能提升补贴。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在相关门户网站公示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一般来说,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
中级(四级)补贴标准为1500元;
高级(三级)补贴标准为2000元。
各市(州)还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适当提高本地区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最高补贴标准可以达到2500元/每人。
据悉,按照国家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文件精神,近日省人礼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领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个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 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职工的;
二 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的;
三 是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办理程序如下:
第一步由个人提出申请。
企业职工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技能提升补贴个人申请表》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技能提升补贴申请。
第二步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通过联网查询等方式对职工个人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核查。
第三步直接向个人发放技能提升补贴。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在相关门户网站公示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一般来说,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
中级(四级)补贴标准为1500元;
高级(三级)补贴标准为2000元。
各市(州)还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适当提高本地区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最高补贴标准可以达到2500元/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