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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用四项制度三大机制服务“僵尸企业”清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04  浏览次数: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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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完善破产重整制度,规范完善破产重整工作;探索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   8月3日,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推进破产审判工作
  完善破产重整制度,规范完善破产重整工作;探索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

 

  8月3日,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有关情况。数据显示,截止2017年7月31日,人民法院共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类和破产类案件4700余件,与去年同期相比稳步上升。此外,破产审判工作的推进也极大改善了企业在中国的营商环境。根据世界银行2017年对全世界190个经济体营商环境的测评,我国破产处理情况位列第53位,比2013年的第82位上升了29位,成效显著。

 

  统计显示, 今年1月份-7月份,审结破产类案件1923件,比去年同期上升28.3%。此外,破产审判组织专业化的提升,大大促进了人民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质量与效率。如广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自去年底成立以来,已经推动164家省、市属国有“僵尸企业”进行立案审查,其中104家“僵尸企业”已经进入法律程序。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介绍,为确保破产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僵尸企业”清理,真正实现破产审判工作的法治化、市场化、常态化,制度建设是基础。为此,最高法院下一步将抓好四项制度建设,推动三大配套机制建设。

 

  四项制度建设是指:第一,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为破产管理人选任、履职、收费等提供制度依据,推进破产管理人工作再上新台阶。第二,解决关联企业破产问题。近年来,关联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加,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审理难度也更高,但相关规则缺失,亟需加以完善。最高法院在前期调研基础上已经形成了初步意见,目前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第三,抓紧完善破产重整制度,规范完善破产重整工作。第四,探索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推动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

 

  三大配套机制建设是指:一是推动建立破产费用保障机制,切实解决无产可破案件中的经费保障问题。目前看,解决破产费用不足问题最有效的方式是财政部门拨款援助建立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对此,最高法院将进一步与相关部门协调,推动破产费用基金落实。二是推动建立破产税收优惠机制。最高法院将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针对破产企业豁免债务和财产处置所得的税收优惠制度,以激励和引导当事人主动运用破产制度。三是推动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建设。破产重整成功后,企业信用不能及时修复,已经成为影响破产企业重生的重要因素,亟需加以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与央行等相关部门协调,对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出台相应政策,以解决重整成功后破产企业回归市场的问题。”贺小荣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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