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起草的背景
2016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完善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施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推行银行等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2016年9月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川办发〔2016〕63号),要求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近三年及三年以上未发生工拖欠的企业实施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2016年10月,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广府办发〔2016〕58号》,对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做了安排部署,并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财政局配合,尽快建立建筑领域工资保证差异化管理办法。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经过多年的治理,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并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落实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及工资支付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提出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的要求,借鉴德阳、绵阳、巴中等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广元市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缴存管理、动用和退还、附则,共四章十九条。
(一)《办法》设立适用范围为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明确工资保证金是指企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施工合同总承包价的百分比向银行专户存储的用以保证工资发放的资金。落实保证金的管理部门及管理方式。规定工资保证金按照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缴存,推行银行、商业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出具保函。
(二)《办法》将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分为四类信用等级,按信用等级分别确定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同时设置了缴存保证金的总额上限为800万元。其中一类企业免缴工资保证金;二类企业按照工程总承包价3%缴存工资保证金(其中2%可办理保函);三类企业按照总承包价4%缴存工资保证金(其中1%可以办理保函);四类企业按照工程总包价的5%缴存工资保证金。
(三)《办法》制定了动用和退还工资保证金的条件及程序。对企业存在拖欠工资行为无能力支付或拒不支付的,经保证金主管部门查实,企业可申请动用或由主管部门强制动用发放工资。同时明确企业动用工资保证金后的补缴额度和时间。
(四)《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