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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进一步明确钢铁行业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30  来源:省发改委  浏览次数: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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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省发展改革委发文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更严格的钢铁行业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一是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
 省发展改革委发文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更严格的钢铁行业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一是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钢铁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装置所属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差别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淘汰类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0元,限制类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0元。二是未按期完成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中化解任务的钢铁企业,其生产用电执行每千瓦时0.50元的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三是应执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的钢铁企业,其列入限制类、淘汰类装置的生产用电,自2017年1月1日起均不执行留置存电、直购电、富余电等电价政策,分表计量,加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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