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以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52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此次新政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