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加快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打造一批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引领相关领域工业绿色转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以下简称《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7年第二批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名单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7〕564号)要求,现就做好第二批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名单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程序
满足申请条件的企业、园区对照相关标准或要求进行自评价后,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绿色设计产品编写自评价报告,采用自我声明方式,不需第三方现场评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本地区评价合格的企业、园区申请材料进行核实,于2017年11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包括推荐文件、自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一式四份报送至我委环资处,并随附电子版材料。我委将按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推荐。
二、相关要求
(一)绿色工厂。
优先鼓励各地区在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机械、汽车、电子信息、轻工、纺织、石化等行业选择一批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开展绿色工厂的创建工作(参照《通知》中绿色工厂评价有关要求)。
(二)绿色设计产品。
本批绿色设计产品申报范围和相应标准请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在“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中查看。根据标准具体要求,编写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
(三)绿色园区。
绿色园区建设重点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请选取一批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水平高的园区进行申报(参照《通知》中绿色园区评价有关要求)。
(四)绿色供应链。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示范申报范围涵盖汽车、电子电器、通信及大型成套装备机械等行业中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的核心制造企业(参照《通知》中绿色供应链评价有关要求)。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四)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可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开展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负责,需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基本条件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企业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应参与企业自评价报告编写。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为确保评价质量,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制造体系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总计不得超过15项。同时,鼓励第三方机构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自我声明并展示相关证明材料,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参与相关评价工作。
四、其他事项
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格式,以及《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请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下载。
(网址: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542/n3057545/c5871411/content.html)
联系人:环资处 刘志伟 028-86264871,张力非 028-86267557。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