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登记办法》修订保持名称和结构不变,增加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规定。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登记办法》在附则中增加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质押登记办理的条款。
同时,还完善了应收账款定义:一是增加兜底条款,定义部分增加“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列举部分增加“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满足金融机构目前已开展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创新需要;二是将“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细化为“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契合目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
此外,修订后的《登记办法》还调整了登记期限。将登记期限从“1年-5年”扩展为“0.5年-30年”,以更好地满足账期较短的普通贸易类应收账款融资,以及账期较长的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权为质押的融资需要。
应收账款是小微企业重要的流动资产,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对于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提高企业融资效率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