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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营改增改革成果法治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经济日报  浏览次数: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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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
   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推动营改增改革成果法治化。
 
  营改增是本届政府最重头的财税改革举措和减税政策,发挥了多重积极效应,试点实施以来已累计减税1.7万亿元。特别是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截至今年6月直接减税8500多亿元,实现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此外,根据国务院部署,自今年7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税率将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原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农产品、自来水、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图书、音像制品等调整为11%。
 
  为巩固和扩大营改增减税成果,必须修改相应法规,并重新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营改增试点改革的全面推开,实质上取消了营业税,扩大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且在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增值税也进行了简并税率的改革。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废止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改是上述税制改革成果在税法上的体现,将为下一步继续深化增值税改革和增值税立法奠定基础。”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说。
 
  不久前,国务院召开的营改增工作座谈会提出,抓紧推进增值税制度后续改革,研究完善增值税标准税率,优化税率结构,适时将目前的税率进一步简并。
 
  对于增值税改革下一步的推进,专家建议,在对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适时将其上升为法律。“营改增试点全面实施后,要继续优化增值税制度,完善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配体制,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增值税立法。”张斌说。
 
  在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已成为我国第一大主体税种。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认为,在此情况下,增值税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深远,而且通过不断补充、修正,制度也趋于规范和成熟,加快增值税立法步伐、增强税制刚性显得重要和紧迫。
 
  增值税立法问题一直受到高度重视。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进行调整时,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增加了环境保护税法、增值税法等立法项目。
 
  “增值税立法是构建税收法律制度体系的重中之重,也是深化增值税税制改革的过程,需要充分遵循中性、公平和效率原则,将征税范围、税基、税率、减免税政策等税收要素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维护税收法律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实现税收分配的规范性、明确性和可预测性。”胡怡建说。
 
  胡怡建表示,要考虑增值税深化改革的需要,在立法过程中注意为继续推进增值税改革留有空间,努力使其既有利于加快推进立法,又有利于加快深化改革。
 
  此前,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发布营改增第三方评估报告建议,应在增值税制度设计相对稳定后进行立法,增强税法的严肃性。在增值税立法前,应全面梳理相关税收政策,加以归类、整合,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形势变化和政策本身的施行效果加以取舍、修订,以有利于税收征收管理。
 
  “通过完善增值税改革,建立一个更加公正、简明和高效的现代增值税制度,使增值税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进一步增强,对市场资源配置影响更显中性,征管效率更为提升,征纳成本更加低廉,促进我国税制更具国际竞争力。”胡怡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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