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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07  浏览次数: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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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称,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同时,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此外,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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