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财政部要求有关省(区、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和项目安排、分解下达等工作,认真执行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据了解,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