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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小微企业,试点给予补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16  来源:人民日报  浏览次数: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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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本报北京11月15日电 (记者曲哲涵、白天亮)财政部、人社部日前制定并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贫困家庭子女等五类
 本报北京11月15日电 (记者曲哲涵、白天亮)财政部、人社部日前制定并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贫困家庭子女等五类人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通知明确,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通知明确,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通知强调,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职工宿舍建设、购置交通工具、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三公”经费、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等项目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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