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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共推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27  浏览次数: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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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近日,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实施意见》
   近日,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严格规范治超检查和处罚行为,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实施意见》明确,各部门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依法履职、提升服务,统筹部署、分类实施,科技推动、创新管理的原则,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保障。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普通公路、高速公路、货运源头等区域全面实施联合执法,严格执行“十不准”纪律,严格规范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避免重复罚款。

 

  在定点联合执法方面,对于地处省级、多条国道或省道交会点、货物运输主通道的超限检测站,应当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未实施驻站联合执法的超限检测站,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测和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到站实施处罚和记分。

 

  在流动联合执法方面,对于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普通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会商机制,不定期联合开展流动检测。

 

  在高速公路入口联合执法方面,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快安装入口检测设施(设备),实行检测数据和收费站入口发卡系统联动管理。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拒绝其进入,并及时报告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有关部门按流动联合执法程序进行处理。

 

  在货运源头联合执法方面,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引导其安装使用称重和视频监控设备,加强货车出场(站)装载情况检查。

 

  此外,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汇总本区域内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检车信息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数据库建设,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在“信用交通”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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