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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发文清理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15  浏览次数: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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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日前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将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日前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将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其中消除市场地域歧视成为整治重点。

  据介绍,该方案治理重点包括,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等。

  发改委介绍,到明年1月,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将对本部门、本地区制定的政策措施开展自查,梳理出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在明年3月之前,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各部门各地区对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组织进行审核排查,对部分模糊不清、不易判断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废止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形成初步处理结论。

  同时,在明年5月之前,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对于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调整的政策措施内容、设置过渡期情况以及符合例外规定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根据计划,在明年7月之前,各项清理工作将全面完成。11月之前,完成对各项清理工作的督察工作,对清理不到位的及时进行纠正。

  对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改委等部门连续出台了多项规定。今年10月,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就联合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从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社会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和细化,防止出台新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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