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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需“双报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15  浏览次数: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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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近日,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四川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川安办〔2017〕76号),
  近日,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四川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工作制度》(川安办〔2017〕76号),明确规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修订、执行情况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需分别向职工(代表)大会和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同时企业需向职工通报(公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强化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执法,对不按规定治理或治理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还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需将“双报告”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查、检查的范围,列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类先进单位(个人)评选推荐和“安康杯”竞赛评选表彰及其他荣誉称号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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