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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管理新规落地 资金来源用途将受严控

发布日期:2018-01-08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060

银监会6日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用途严格规范。银监会称,《办法》的出台将弥补监管短板,为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提供制度依据,同时防止资金脱实向虚,从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近年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制度规范,存在一定风险隐患。银监会制定发布《办法》正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加强风险防范,使其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重点规范了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二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办法》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提出合法合规性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三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办法》体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明确规定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该项业务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五是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办法》明确,商业银行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办法》从公开征求意见到正式出台历时近三年。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赵亚蕊告诉上证报记者,《办法》2015年初征求意见时,侧重于防止企业信用风险过度集中。正式出台的《办法》在内容上与征求意见稿区别不大,但相较2015年初,当前的具体业务发展中资管和通道类问题更严重,《办法》在控制贷款授信集中度的同时,对当前的通道和资管类业务影响更大。

 

  赵亚蕊分析,资管新规出台前,《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等专项监管办法的出台具有针对性,同时也有一定试水作用,因为银行委托贷款以及银信合作通道都是比较典型的多层嵌套的通道类业务。资管新规、《办法》和《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一脉相承地旨在穿透监管、去杠杆、去通道、降风险。

 

  在具体影响上,赵亚蕊认为,《办法》对经营较激进的中小型银行存在一定压力。一是因为表外业务回归表内或调整为合规业务,需要占用资本,可能形成资本压力;二是因为《办法》禁止了一些业务,对中小型银行负债端的资金来源和资产端的配置都将产生一定压力,不过这也将促使中小型银行寻求其他的业务经营方式。而经营稳健的大型商业银行,因通道类业务占比相对较小,整体所受影响也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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