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明确,新规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原《遂宁市守信企业红名单评选暂行规则》同时废止。以后,申报“红名单”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三大”条件;被评选命名为守信“红名单”企业,至少可享受“六大”优惠政策。
同时具备“三大条件”
可申报“守信企业红名单”
新规评选将采取企业申报与部门推荐相结合、联合考评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方式,实行政府领导下多部门联合考评机制,原则上2年一个周期,按年实行动态考核。
申报和推荐“守信企业红名单”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三大”条件:一是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规范健全,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业绩突出,年度无经营性亏损;三是企业重视信用文化建设和信用管理,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其中包括: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合同履约信用记录良好;企业依法纳税,纳税信用记录良好;企业依法缴纳法定行政事业性规费,缴费信用记录良好;企业保证产品质量,产品信用记录良好,食品企业近3年内未发生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近1年内未受到质量安全相关处罚;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安全生产信用记录良好等12个方面。
守信“红名单”企业
至少可享受“六大”优惠政策
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被评定命名为守信“红名单”企业,不但要进行命名表扬、向社会公开宣扬其诚信行为,还要实施一系列的联合激励。
《办法》明确提出,各级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联合激励,包括但不限于六大政策优惠,具体为:减少日常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在评级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财税扶持、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在涉及信贷融资、企业上市和债券发行的培育审核等金融活动中,开通绿色通道;在申请列入政府信用担保管理体系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实行“一票”否决
有“四大”情形之一不得评选
该《办法》还明确了评选的“一票否决”。即企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进入破产程序或宣布破产、或被登记管理部门注销等四大情形之一,不得评选为守信“红名单”企业。
具体而言,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产生违法犯罪记录的;企业发生较大食品安全、药品安全、消防安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等责任事故的;发生1次死亡2人及以上责任事故或连续发生2次死亡1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发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金融案件的;企业参与非法集资、合同欺诈、预收资金逃逸或违规使用等,数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企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有11个方面,其中包括:企业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经管理部门核查属实的;企业存在偷、逃、骗、抗、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核实的;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且拒不整改的,拖欠社会保险费数额较大、时间较长的,职工职业危害得不到有效防止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履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劳动仲裁裁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此外,企业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且未进行信用修复,以更名、转让或变卖、变更法人等方式成立新企业的,新企业亦不得评选为守信“红名单”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