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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行资本补充债可实施减记

发布日期:2018-02-28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057

         2月27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行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

 

  《公告》指出,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资本补充债券可以实施减记,也可以实施转股。所谓减记,也就是投资者相应承担本金及利息损失。一位债券分析人士指出,此次《公告》进一步补充和规范监管要求,对于银行来讲可以缓和风险,但是投资者可能会面临损失。《公告》提到的触发事件是指,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该银行将无法生存,或者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银行将无法生存。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银监会2012年6月8日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商业银行从2013年1月1日起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须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否则将无法被计入监管资本。已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规定,商业银行2012年底前发行的次级债,即便不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仍可以计入监管资本,但必须从2013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直到2021年彻底退出。

 

  据上述债券分析人士指出,相对于此前主要要求二级资本债须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的要求,此次《公告》明确资本补充债券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资本监管要求而发行的、对特定触发条件下债券偿付事宜做出约定的金融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和二级资本债券。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产业升级与区域金融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李虹含看来,央行此举有益于鼓励商业银行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增加资本使用年限,有效地增加了商业银行资本补充的渠道、工具、时间。对资本充足率面临补充压力的银行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公告》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具有创新损失吸收机制或触发事件的新型资本补充债券。上述债券分析人士表示,在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损失吸收机制是新型资本工具的核心条款,也是监管当局确认其资本属性的重要内容。因各国金融机构危机处置相关法律环境有所不同,新型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机制可通过法律和合约两种形式来约定。

 

  “与国际社会相比,中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起步较晚,工具较少,中国目前的资本补充还主要局限于永续债和优先股,还有部分二级资本债,就连优先股也是直到2014年才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承认和明确,而国外至少领先我国十年,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实行‘放管服’政策。”李虹含进一步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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