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执行权
最高法日前发布《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个执行司法解释,均自3月1日起施行。
其中,《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该司法解释同时确立了“执行担保期间”这一新制度,规定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担保期间内对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将得以免除。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近日,教育部、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国税总局联合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简称《办法》),对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方式、促进措施、监督检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设置学生实习、学徒培养、教师实践岗位。
《办法》同时规定,职业学校应当将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职业学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职业学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专利及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办法》自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去年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同步废止。
其中,新办法明确,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 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 检查;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新办法明确,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新办法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其中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新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
近日,国家发改委研究制定并发布了《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包括:一、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新闻传媒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一)房地产、(二)酒店、(三)影城、(四)娱乐业、(五)体育俱乐部、(六)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出台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根据《规定》,相关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实施挂牌督办;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计划检查督促企业开展工作;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进入特定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需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出台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保证10类所需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设备设施维修维护;工(库)房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改造;重点部位和库房监控;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风险评估与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配备;应急救援训练及演练;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其他需要投入资金的安全生产事项。
按照《规定》,罚款针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零售经营者及生产经营单位五大类分别进行明确要求: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限期改正内未完成的最高处罚二十万元罚款;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处罚五万元罚款;零售经营者最高处罚一万元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最高处罚五十万元罚款,对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出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自3月1日起,煤矿从业人员的学历门槛、安全培训将有硬要求。
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计划、明确机构、配备人员,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规定明确,煤矿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且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对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进行明确。4号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4号公告明确,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一)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
财政部近日印发《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明确,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具有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以下简称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工作;(二)未受过刑事处罚;(三)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取得上述职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与该资格相关的工作;(五)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暂行办法》规定,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在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总数中的比例,以及在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总人数中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且任一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均不得位居合伙人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日前公布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质疑提出与答复、投诉提起、投诉处理等方面内容。
《办法》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办法》明确,投诉人有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近日,财政部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为提高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效率,更好地发挥企业自主决策权,《暂行规定》取消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等环节。
规定明确,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对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国有金融企业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
国有金融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首次对执法监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责:执法检查;制止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
《规定》同时提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即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的,所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对于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篡改案件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的等6种情形,《规定》明确,除了应当依法给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处分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药监总局日前发布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十条,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其中,《办法》明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遵循“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从事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其销售条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办法》的要求;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核登记在其平台入驻企业的经营资质。
对于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的网络经营范围,《办法》明确,“不得超出其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医疗器械批发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当销售给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当销售给消费者个人。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医疗器械,应当是可以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其说明书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相关规定,标注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近日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明确,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及时录入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将运政信息系统与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对接,实时传输更新相关许可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自次日零时起向部级平台传输相关基础静态信息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运营数据。
《办法》要求,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所接收的运营信息数据,在线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传输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数据传输工作,明确与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对接工作的责任人、业务人员与系统技术人员,并告知相关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维护单位。上述人员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告知。网约车平台公司因系统改造、服务器迁移等可预见原因,需要暂停网约车平台运行的,应提前72小时告知相关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维护单位。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质检总局三部委联合印发的《水效标识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的适用范围覆盖坐便器、洗衣机、净水机、水嘴等用水产品。
根据《办法》要求,自2018年3月1日起,凡纳入水效标识实施规则目录的用水产品,需在产品出厂前或进口前粘贴水效标识。水效标识应该包括的基本内容有:中文名称“中国水效标识”、英文名称“China Water Efficiency Label”、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产品规格型号、水效等级、水效指标、依据的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号、水效信息码。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包括转基因林木的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办法所称转基因林木,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林业生产或者林产品加工的森林植物,主要包括:(一)转基因森林植物;(二)转基因森林植物产品;(三)转基因森林植物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成分的其他相关产品。
办法明确,从事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单位,应当具有从事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具备与研究和试验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从事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转基因林木安全管理制度,并成立转基因林木安全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安全工作。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包括总则、建设程序管理、建设实施管理、验收管理、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七十六条。
根据《规定》,将初步设计审批由地方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逐级转报制度改为直接报送制度,即由项目单位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有审批权限的部门,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考虑到实践中部分港口工程工期较长、涉及专业多,集中报批施工图设计有一定困难,明确此类项目施工图设计可以分批报批。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按照备案管理的项目,明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进行,以简化流程,便利行政相对人。
《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
质检总局日前发布的《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3年第143号公告)同时废止,其他已发文件与本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据了解,公告对检疫处理过程、现场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等作出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统一规范,重点是对检疫处理过程的技术要求、标准和规范、处理方式、监管记录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二是分级管理,对检疫处理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业务类型、处理指征、处理方式等特点,分为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两个级别;三是实行年检。对检疫处理单位经营情况、管理情况等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多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3月1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公告显示,多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自3月1日起实施。
具体包括:《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GB 16487.2-20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GB 16487.3-20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GB 16487.4-20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GB 16487.6-20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GB 16487.7-20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GB 16487.8-20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GB 16487.9-20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GB 16487.10-20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GB 16487.11-20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 16487.12-20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GB 16487.13-2017)、 《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927-2017)、《环保物联网 总体框架》(HJ928-2017)、《环保物联网 术语》(HJ929-2017)、《环保物联网 标准化工作指南》(HJ930-2017)、《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608-2017)。
地方法规:
上海:缩短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
3月1日起,上海将大幅缩短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今后上海对社会投资项目将按照工业项目、小型项目、其他社会投资项目分类,从取得土地到获取施工许可证,政府审批时间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5个、35个、48个工作日。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实施。
《办法》规定,粮食及其制品、畜产品及其制品、禽产品及其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豆制品、乳品、食用油、食盐、经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将实施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新版《安徽省定价目录》
新版《安徽省定价目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版《安徽省定价目录》定价项目调整为13大项,46个具体定价内容,较2015版目录精减了约三分之一;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26个,授权比例达57%,超过一半的定价权限已下放到地方管理。通过此次修订调整,政府定价项目大幅减少,定价范围进一步缩小;动态调整归并同类项目,定价内容更加清晰;进一步简政放权,下放定价权限。
《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
《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活动。
其中,《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进涉税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涉税信息实行目录管理。无法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商定其他交换和共享方式。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通过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保密义务,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去年12月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六章八十七条,主要对监督管理、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条例》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管理台账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二)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四)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使用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制度,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自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作出记录。(六)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七)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定期进行能效测试。(八)特种设备需要停止使用的,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办理报停手续。
《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共七章五十四条,全面融汇了新《水土保持法》 新增的水土保持及其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充分体现了黑龙江水土保持法制及其管理工作的践行成果。
其中,《条例》明确了特定区域的禁止行为、植物保护带的营造范围和主体,规定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内容;规定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内容;规定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
《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按照该《办法》,全省村(居)民委员会要每月对居民小区(楼、院)、村民集中居住区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合肥首个物流地方标准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肥市商务局批准发布的合肥市首个物流地方标准《城市商超物流配送规范》,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
该《规范》对城市商超物流配送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方要求、拣货、配货、车辆选型要求、客户满意度调查、评价与改进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为合肥市商超物流配送提供了规范指导。
该物流地方标准明确了标准托盘在合肥市商超物流配送过程中的使用,采用标准托盘、实施带托运输后,将大幅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综合成本。
此外,该物流地方标准还规范了配送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将使配送过程信息化、可视化和智能化,实现质量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