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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新政+ 中小企业应关注这些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02  浏览次数: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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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本周,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不少新政策。本网摘录部分政策,方便中小企业阅读。   财税聚焦: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本周,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不少新政策。本网摘录部分政策,方便中小企业阅读。

 

  财税聚焦: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有分析称,这意味着,我国企业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可享3年税收结转优惠,以调动企业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热情。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产业: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工信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具体包括总则、设计生产及回收责任、综合利用、监督管理、附则5部分,31条以及1个附录,内容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

 

  一是确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作为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并对外公布,通过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企业等回收动力蓄电池,形成回收渠道,也可以与有关企业合作共建、共用回收渠道,提高回收率。汽车生产企业还应落实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信息发布等责任要求。同时,梯次利用企业作为梯次利用产品生产者,要承担其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责任,确保规范移交和处置。

 

  二是开展动力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针对动力蓄电池设计、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回收、利用等产业链上下游各环节,明确相关企业履行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构建闭环管理体系。

 

  三是建立动力蓄电池溯源信息系统。以电池编码为信息载体,构建“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动力蓄电池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责任可究。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全过程实施信息化管控,是《管理办法》的核心管理措施。《管理办法》对汽车生产、电池生产等企业明确提出溯源管理要求,各相关企业应及时上传相关信息。

 

  四是推动市场机制和回收利用模式创新。《管理办法》重视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探索新型商业模式,如发起和设立产业基金以及研究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加快形成市场化机制,推动关键技术和装备的产业化应用。同时,支持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产学研协作,以市场化应用为导向,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模式创新。

 

  五是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最大化。为最大化利用退役动力蓄电池剩余价值,《管理办法》鼓励按照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则,开展动力蓄电池的再利用。对具备梯次利用价值的,可用于储能、备能等领域;不具备梯次利用价值的,可再生利用提取有价金属。通过对动力蓄电池的多层次、多用途合理利用,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与经济效益。同时,与已实施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等管理政策相衔接,推动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六是明确监督管理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制定拆卸、包装运输等相关技术标准,构建标准体系,并建立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管理制度。同时,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合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企业强制性认证证书、公开企业履责信息、行业规范条件申报及公告管理等措施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

 

  为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3月1日,工信部正式发布《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下称《条件》)。

 

  《条件》在生产规模、工艺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环境保护、质量管理等方面,对光伏制造企业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条件》明确,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引导光伏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新建和改扩建多晶硅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产品则应满足一系列技术指标要求,其中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最低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8%和19.5%;硅基、铜铟镓硒(CIGS)、碲化镉(CdTe)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最低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8%、13%、12%、10%。

 

  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产品的技术指标要求则更高: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最低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9%和21%;硅基、CIGS、CdTe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最低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2%、14%、14%、12%。

 

  《条件》还明确,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未满足规范条件要求的,根据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尽快达到本规范条件的要求。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近日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明确,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及时录入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将运政信息系统与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对接,实时传输更新相关许可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自次日零时起向部级平台传输相关基础静态信息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运营数据。

 

  《办法》要求,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所接收的运营信息数据,在线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传输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数据传输工作,明确与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对接工作的责任人、业务人员与系统技术人员,并告知相关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维护单位。上述人员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告知。网约车平台公司因系统改造、服务器迁移等可预见原因,需要暂停网约车平台运行的,应提前72小时告知相关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维护单位。

 

  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近日,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通知》指出,要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严肃处理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据了解,此次专项治理将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将部署开展拉网式排查,摸清底数,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行动提供底数参考。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第二阶段,将由各部门协同开展集中整治,全面纠正七类不良行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治理与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于2018年底前完成;第三阶段,巩固治理成效。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即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同时,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对各省、各省组织对地市县的工作成效抽查检查,计划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进一步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主干技术标准共五项监管规则。

 

  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主要包括能力评估规则、量化评估规则和管理报告规则。能力评估规则是从目标策略、组织架构、人员职责、工作流程、系统模型、绩效考核等方面提出监管规范,促进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工作形成有效的正反馈机制。量化评估规则通过构建模型和进行压力测试,从期限结构、成本收益和现金流等角度,全方位评估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管理报告规则规范了资产负债管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内容、报送方式以及独立第三方审核要求。

 

  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继续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及时评估完善,暂不针对各保险公司的评级结果采取监管措施。正式运行后,保监会将根据管理能力和匹配状况将保险公司划分为A、B、C、D四大类,对于能力高、匹配好的A类公司,适当给予支持性的监管政策,对于能力较低或匹配较差的C类、D类公司,实施针对性的监管措施,逐步构建业务监管、资金运用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协调联动的长效机制。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企业版权资产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2月27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改革办公室发布印发《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企业版权资产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指引》明确,企业版权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明确内部责任,建立组织机构”等六项。条件允许的企业,可结合运用信息化管理工具、外部管理评价等提升版权资产管理效能。

 

  《指引》规定,企业应在最高管理层中指定专人作为管理者代表,承担“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版权资产管理方针和目标”等七类职责;应建立版权资产管理机构或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承担“建立版权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等六类职责。企业通过原创方式形成的版权资产,在常规管理中应注意“按项目进行预算控制和成本计量”等七类事项。

 

  《指引》还指出,企业应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制定适合本企业的版权资产管理制度等。

 

  废止及继续有效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

 

  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统计显示,清理后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规章共61件,主要规范性文件386件。

 

  废止的规章有5件,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文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文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发〔1997〕163号文印发)、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修订)。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有35件,包括《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 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15〕336号)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知显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部门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193件安全生产文件宣布失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目录显示,此次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集中在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其中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4〕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6〕1号)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日前,国土资源部公布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数量共308件。

 

  据悉,经过清理,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总数已从911件减少至308件,减少比例达66%。

 

  目录显示,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不再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前置要件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4号)等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本周政策统计时间:2018.2.26-2018.3.2

 

  统计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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