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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新规 进一步严格保险业股东准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08  来源:经济参考报  浏览次数:1055
   3月7日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重点明确了保险公司股东准入、股权结构、资本真实性、穿透监管等方面的规范。《办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保监会于2016年12月29日和2017年7月20日两次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在发布会上表示,股权管理办法应该是保险制度监管中非常基础性的制度,这两年保险行业发生的一些问题,与股权办法高度关联。

  过去一段时间,个别激进公司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股权结构复杂、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公司治理之上;资本不实,挪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虚增资本;违规代持、超比例持股,把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平台等。

  此次新修订的股权管理办法在2010年的版本上,将条款从原来的37条修改完善到了94条,进一步严格了保险公司的股东准入门槛。“应该说把目前行业中发生的一些问题都尽可能涵盖在里面了。”何肖锋表示。

  具体来看,《办法》将此前划分的保险公司战略类股东和控股类股东的股权持有量划分标准进行了微调。在此之前,战略类股东持股超过15%,但不足30%;控制类股东持股超过30%。而《办法》则将“30%”的口径变更为“1/3”。

  与此同时,新修订的《办法》对保险公司股东的财务状况、出资能力等方面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特别是对控制类股东加强适当性核查,对其行业背景、履职经历、经营记录、既往投资等情况严格考察评估,确保其具备投资保险业的风险管控能力和审慎投资理念。《办法》还设定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规定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纠纷的、有过代持记录的、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声明的,以及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和重大违规行为负重大责任等投资人不得投资入股,并禁止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规定,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可以通过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投资上市保险公司。不过,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信托产品持有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的5%。具有关联关系、委托同一或者关联机构投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合并计算。

  对于违法违规股东的监管,《办法》也提到了多种手段和措施。如规定监管部门可以对股东涉及保险公司股权的行为进行调查或者公开质询;限制违规股东在保险公司的有关权利,依法责令其转让或者拍卖其所持股权;建立投资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记录投资人违法违规情况,并规定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投资人违法违规情节,限制其五年以上直至终身不得再次投资保险业等。

 
关键词: 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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