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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力挺企业改制重组 九种情形免征三年契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27  浏览次数: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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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为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为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债权转股权等九种不同情况免征契税。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如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如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再比如,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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