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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30  浏览次数: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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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了不断提高网络交易价格举报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违法行
     为了不断提高网络交易价格举报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发改委制定了《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发改委制定了《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所称网络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提供、接受有偿服务的活动。

 

  《规定》提出,受理、办理网络交易价格举报遵循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网络交易进行时,被举报经营者所在地即行为发生地。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电商实施,由电商行为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平台实施,由平台行为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平台和电商共同实施,由平台行为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规定》要求,平台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与被举报电商联系,认真查询核对相关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并在收到协查文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包括有效联系人、联系方式、具体地址、被举报电商确认上述信息的录音或书面材料等)。平台查找不到被举报电商,应当向最先接收举报、发送电子协查文书的价格主管部门通过书面形式提供查找过程,说明查找不到的原因。

 

  《规定》明确,平台拖延查找、拒不查找、故意隐瞒、拒不提供被举报电商相关信息,或者提供的被举报电商相关信息虚假、错误、不真实、不准确,按照《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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