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方案》明确,试点地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按季度定期公示本区域投诉排名前十位的经营者以及投诉量;依据消费投诉热点及舆情,不定期公示投诉排名前十位的经营者以及投诉量,以及其他适宜公示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相关信息。公示的经营者信息包括:经营者工商登记信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由于被投诉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量;被投诉经营者的投诉调解成功率。
“如果一个商家经常被投诉,消费者就难以安心放心地选择它的商品或服务。”据省工商局消保处负责人介绍,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有助于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提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构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格局,共同创建“放心舒心消费城市”。公示商家消费投诉信息,将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围绕消费者投诉集中、反映强烈、舆论关注的行业和企业,逐步扩大消费投诉公示覆盖面。
根据《工作方案》要求,消费投诉公示信息将通过试点单位本级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或由试点单位结合实际通过经营者显示屏、公示栏、12315“五进”站点、“一会两站”、“互联网+政务”平台、放心舒心示范创建单位等其他渠道公示消费投诉信息。同时,还将探索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集中公示投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