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宜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涨知识!关于非法集资 市中院要告诉你这些

涨知识!关于非法集资 市中院要告诉你这些

发布日期:2018-05-25   来源:宜宾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10

5月24日,宜宾法院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通报了2016年以来我市法院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两起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具备以下四个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宜宾地区范围内涉及的常见非法集资犯罪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2016年至2018年4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非法集资犯罪案件29件42人,其中集资诈骗罪3件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6件36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共17人,占总数的40.5%;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共15人,占总数的35.7%;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共2人,占总数的4.8%;适用缓刑的11人,占总数的26.2%;免予刑事处罚的8人,占总数的19%。此类案件涉及面广,涉案金额大,挽回损失困难。

“我市近年来发生的非法集资犯罪,较为典型的是以投资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项目建设或融资为名,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但同时也出现了多种新型非法集资手段。”宜宾中院刑二庭副庭长唐冬斌介绍,这些手段包括假借互联网P2P网贷平台名义,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以投资养老公寓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以种植农作物的专业合作社为名,以投资入股分红吸引农户集资;以互助集资为名邀约农户加入,按月缴纳费用,轮流使用募集资金为名集资等。

唐冬斌介绍,全市两级法院将继续坚持依法审判,全面开展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犯罪工作,发挥多方协作配合的联动作用,增强办案效果;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审判质量和效率,保持对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压态势;强化司法宣传,增强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来源:宜宾新闻网 记者 李清凌)

典型案例:

案例一:唐某某集资诈骗案

2011年,被告人唐某某因经营负债1000万余元。为了偿还债务及继续经营,其谎称投资火锅城、开发房地产、开发温泉需要资金周转、银行贷款需要转贷等理由,假借四川南溪徽记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以“美丽港”大渔船资产作担保,向南溪、宜宾、自贡、成都等地不特定人员大肆高息借款。同时为达到别人相信自己有偿还能力,还编造自己在南溪徽记豆腐干厂、南溪“一号广场”、“钻石城”等项目持有股份的虚假事实。2012年以来,唐某某完全靠借高利贷来支付前面的高利息和偿还小部分本金,以后一笔本金盖前面多笔本金和利息,一笔盖一笔,使债务“雪球”越滚越大,形成恶性循环。导致后期借款本金无法偿还,利息无法支付,至2013年8月,唐某某共向自贡、宜宾、南溪、成都、泸州、乐山等地的集资参与人借款5030.3896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资金用途,以高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借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唐某某未提出上诉。

案例二: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四川宜宾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信公司”)负责人陈某某从2014年1月3日起,以公司有投资项目需资金周转为名,让员工自己及动员亲友借款给公司,由公司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截止2014年12月1日,正信公司以员工李某、刘某某等人以及卓赢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集资,由正信公司担保,借款期限分别为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月息1.5%至2%。之后,正信公司用后期集资款支付前期集资应支付的本金及利息,并将部分集资款出借给他人以收取利息。陈某某在正信公司开始集资后的次日起便将公司吸收的部分资金分批次借走,刘某某等人转入陈某某本人及其指定的其他账户共2579万元。其中以陈某某所有的晨能公司名义借款1599万元,用于偿还该公司的银行贷款。2014年11月底,因出借人要求偿还到期本息,陈某某失联,本案案发。截至案发时,陈某某等人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6149.5万元,涉及人员250人,扣除已支付出借人的本金、利息后尚有4592.7156万元未归还出借人。案发后,正信公司通过借款偿还了出借人本金4579.97559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相关阅读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重要区别。

二、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 “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1、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典型手段

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翻新,主要有以下典型手段:

(一)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假借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社会成功人士的身份,以帮客户开展银行验资、打资金流水、办理信贷“过桥”等银行业务为借口,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进行非法集资。

(三)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四)利用在区域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公司引诱社会公众投资,宣称为境外实力雄厚集团在境内的分支机构,编造吸引人的投资增值项目,许诺高额年化收益,承诺借款到期一次性返还本金,进行非法集资。

(五)开设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宣称该公司经营项目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证,并以该项目得到了国家相关部委的支持、拨款为幌子,对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实施非法集资。

(六)利用投资连锁酒店,将酒店经营收益权承包给投资者,投资者按投资额获取酒店收益分配权,合作承包期内可获得投资金额20%以上年利润预期收益,分期退还本息,进行非法集资。

(七)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八)在市区重点部位派发传单,通过免费旅游、赠送小礼品等方式引诱群众,特别是游说中老年群体到公司参观、听课,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加快企业发展步伐等为由,以投资保健品、粮油食品等项目,与投资者签订《资产担保借款合同》等,许诺20%-30%的高额年化收益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十)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四、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五、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 应当注意什么

1、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骗取钱财。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润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挡住利益的诱惑,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

2、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3、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4、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5、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6、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作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六、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和社会危害性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 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 参与者利益很难得到保护。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 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七、民间借贷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程序

(一)一般处置程序

一是合法的民间借贷、民间投资业务,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民间方式);

二是无法协商一致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民事诉讼);

三是发现违规经营,可依法向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行政处置);

四是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报案线索和证据(刑事诉讼)。

(二)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处置程序

一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证后控制涉案资产和犯罪人员;

二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

三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并督促涉案单位按照判决结果清理清退涉案资产。

八、非法集资相关犯罪的法律规定

(一)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展开
  • 028-962555
  • 服务邮箱

  • ybggpt@163.com
  • 微信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