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好消息!在2018年的六月里,文化产业迎来了“免税大礼包”!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明确根据出版物类型不同,对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或50%)先征后退的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为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据了解,2016年我国对宣传文化实施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随后在2009年、2011年宣布延续这一优惠政策;在2013年对该政策作适当调整后延续五年。
《通知》(财税〔2018〕53 号)是我国第四次延续这一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等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对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但通知规定的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等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通知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业界认为,这一优惠政策的延续给相关企业发展吃下一颗“定心丸”,将切实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亦可在生产、研发和经营方面有更多资金投入,对于企业转型发展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