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四川网

支持创新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19  来源:中国证券网  浏览次数:1009
  为支持创新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进一步健全试点工作相关配套制度,15日证监会会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同时,证监会修订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存托凭证存托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协议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担任存托人的资质条件、审批程序和持续监管要求等。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存托凭证纳入适用范围,明确市值申购的计算包含存托凭证,允许发行规模2000万股以下企业也可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改进回拨机制等。

 

  《实施办法》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资产重组规范要求以及股权激励、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相应安排,兼顾试点创新企业的特殊性与境内上市公司的一般监管要求,也对不同类型的创新企业体现分类监管原则。

 

  《存托协议指引》主要是规范存托协议的制定,明确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凭证持有人和存托人权利义务关系,以保护存托凭证持有人合法权益。

 

  下一步,为保障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等也将陆续出台配套规则,为试点创新企业和相关各方提供规范指引。

 
关键词: 创新 股票

声明:文章系本网编辑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 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