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又称“黑名单”)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省工商局制定下发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则(暂行)》(简称《工作规则》),要求按照“谁列入、谁移出”和登记管辖相结合原则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管理,进一步规范名单列入、移出流程。
《工作规则》明确了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的十种情形,其中包括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等。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禁止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同时将被政府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企业存在多种被列入“黑名单”情形怎么办?《工作规则》明确,如果企业因违反规定的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又出现其他情形且满足列入条件的,将由有管辖权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分别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并公示,移出时间以最后一次列入的日期为基准计算。企业因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黑名单”的,申请移出时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需由当地登记机关出具核查后的相关证明。
《工作规则》同时明确,企业被列入“黑名单”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由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移出“黑名单”。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再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期限届满前完成注销程序的,自注销之日起终止公示,其相关严重违法失信信息记录至列入期限届满之日。对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企业需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