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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商局出台新规: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可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21  来源:成都日报  浏览次数:1013
    被人冒用身份信息注册了公司,莫名其妙当上“老总”“股东”怎么办?冒名登记、无权代理、虚假签名等引发的登记争议时有发生,既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又对利害关系人造成了较大困扰。8月20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应需出台,纠正以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等违法行为。

  《办法》对撤销登记的定义、受理条件、取证标准、适用撤销和不予撤销的情形、决定执行、行政撤销与民事法律关系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为依法分类处理此类投诉、举报打通了渠道,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撤销与民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所谓撤销登记,是指作出登记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许可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公司已经取得的工商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行为。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相关负责人解释,撤销和吊销都是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撤销登记产生消灭虚假登记的后果,但并不当然终止公司法人资格,被撤销设立登记的公司依然要进行清算。

  《办法》明确,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情节严重的;据已取得登记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被生效法律文书撤销、确认无效或者不成立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登记行为违法,要求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的;《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其他依法撤销的情形。这四种情况应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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