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滴滴针对该事件发布了《关于乐清顺风车事件的自查进展》,主要有三点内容:一是决定从27日零时起在全国范围内下线顺风车业务;二是继续整改升级客服体系;三是免去顺风车事业部总经理黄洁莉和客服副总裁黄金红的职务。
回想3个月前的郑州空姐遇害以后,滴滴的应对之策如下:5月11日,滴滴对全国顺风车业务停业整改一周;5月31日,滴滴公布整改方案;6月13日,滴滴宣布从6月15日起恢复夜间订单;6月22日,滴滴小范围上线测试护航模式。此后,再无实质性措施。
顺风车司机频频作案,作为负有管理职责的平台方滴滴来说,在司机资质审核方面暴露出诸多漏洞,却又屡次整改屡次重犯旧错。这种整改不力的背后,正体现出垄断扼杀竞争的弊端。
经济学家认为,竞争者缺失往往使得垄断企业丢掉内部纠错机制。要堵住滴滴的安全漏洞,除了监管、技术等发力以外,加强反垄断或许更能以竞争激活企业的内在驱动力,建立内部纠错机制。唯有如此才能与外部的监管力量形成合力,达到更好的效果。
滴滴垄断地位的获得,既不是因为做出了技术突破而享有专利保护进而获得垄断地位,也不是因为做出了什么创意十足的产品从而在市场竞争中秒杀所有对手,实际上它不过是在共享经济中找到了一个切口,在法律监管的边缘地带开疆拓土,并辅以资本的狂轰滥炸,这才形成了如今一家独大的格局。
对于垄断行为的研究结果表明,垄断的危害主要有三点:一是垄断企业对产量和价格进行操控,从而造成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二是在位垄断者为保证其垄断地位而向监管者贿赂,产生毫无价值的寻租损失;三是在位垄断者为防止其垄断地位被挑战而对新企业进行压制,没有了“搅局者”,市场上的创新动力便会不足。
而一旦涉及乘客的生命安全,这就不仅仅是资源配置无效率的问题了。
当年福特在比较是否要给汽车安装安全装置时,发现不安装安全装置可能导致的事故及其需要赔偿的数额远远小于安装安全装置的费用,于是选择了沉默。后来这也成为垄断带来恶果的典型案例。当然,福特最终也被判罚35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
日光之下并无新事。对于滴滴来说,如果要花大力气对司机资质进行排查、建立乘客求救安全系统,付出的成本毫无疑问将会很高;而假如默认司机鱼龙混杂的现实,再用公关手段和事后赔偿来处理伤害事件,则会是一个更经济、更合算的方法。权衡之下,滴滴会作出怎样的选择?在绝大多数垄断企业奉行“理性经济人”思维的情况下,答案或许不言自明。
问题在于,在当前我国监管还不够完善的条件下,仍缺乏对这种“理性经济人”纠偏的制度。如果没有让企业感到肉疼的惩罚性赔偿,类似顺风车乘客遇害的事件未来仍很难避免。
在互联网浪潮下,一些头部公司在资本的推动下大肆扩张,严重破坏了正常的行业秩序,而监管却未能跟上市场的步伐,未能对全新的问题作出妥善的处理。但最根本原因还是在于,竞争者的缺失,不足以给垄断企业自我纠错的动力。
每次一出问题,滴滴在道歉声明中都会说要加强自查,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只要这些事件不足以影响到滴滴继续生存、扩张,它就很难拿出实质性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在互联网时代,平台型企业的市场集中度往往远高于传统企业。2017年度,滴滴平台的活跃用户数占据了所有网约车平台活跃用户数的63%,网约车平台的“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更是高达4200,远远超过了市场高度集中的标准——2500。
在“网络外部性”这条天然护城河的保护下,平台型垄断企业很容易保持其垄断地位,外部挑战的式微则给了它们傲慢的胆量。
如果市场没法对它们进行有效约束,或许只能寄希望于外部监管了。在确实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滴滴拆分,比如按专车、快车、顺风车等业务门类进行拆分,或者鼓励培育竞争对手。而反垄断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并且让企业的活动真正能够造福于整个社会。
从反垄断的实践来看,竞争者的出现对服务、安全的改善、优化,在很多时候远比法律规制等更有效率。窃以为,反思类似滴滴事件,除了行政规制等监管强化以外,或许用反垄断措施一同发力,更有助于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