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即税法修改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财政部网站7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
声明:文章系本网编辑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四川网
微信扫描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