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范审计行为和结果运用方面,《意见》指出要切实厘清审计监督与建设管理职责,完善权责明晰各司其职的监管机制。要纠正安排审计机关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的行为。要高度重视审计结果转化运用的合法性,对各地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中明确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限制民事权利,混淆行政监督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要及时纠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自身履职的前置条件。
在推进政府投资审计转型发展方面,《意见》强调在依法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的基础上,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和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实现从数量规模向质量效益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聚焦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严肃查处损失浪费和涉嫌利益输送等行为,促进堵塞管理漏洞、治理突出问题。着力揭示投资结构不合理、重复建设、达产达效不佳、资产资源闲置浪费等问题,促进完善决策机制、优化投资布局、提高投资绩效。关注各级各部门、单位在政府投资领域的履职尽责情况,着力揭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进健全追责问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领域监管治理水平。
在构建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合力方面,《意见》提出建立政府投资信息资源整合机制,强化执纪执法联动各类监督协同机制。各级相关部门、项目业主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建立投资审计项目基本信息库,推动在政府投资领域开展“智慧审计”。完善各级审计监督与行业监管的协作机制,在调查取证、查办案件、问责追责、结果运用、推动整改等方面形成合力。切实加大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力度。对审计反映的政府投资领域普遍性和屡审屡犯问题,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检查整改情况,并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健全规范管理和防范违纪违规长效机制。对审计反映的重大问题,相关部门要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措施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省投资审计工作,全面促进投资审计转型发展,更好地在保障建设领域重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深化改革、提升政府投资绩效、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