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城区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补充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
广元市城区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补充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市城区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当前商品住房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农村住房被征收(户)人购房困难问题,结合市城区征收农村住房工作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总体原则
市城区范围的征收农村住房工作严格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执行。原“无偿还房”“以房换房”“成本价购房”等安置政策、标准停止执行。
根据市城区不同货币安置标准区域内征收农村住房实际,分区域配置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农村住房被征收(户)人货币安置后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解决居住需求。市城区范围内经规划部门审查认定无条件配置限价商品住房的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实物安置。
二、限价商品住房规划建设
(一)规划设计。市规划部门提前规划,根据市城区不同货币安置标准区域3—5年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人数等情况,科学合理规划限价商品住房用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规划与本补充规定确定的人均限购建筑面积对应的户型。
(二)土地供应。限价商品住房用地一律采取“锁定房价、竞拍地价”的方式公开拍卖出让。
(三)建设管理。由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商品房开发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三、限价商品住房购房条件
(一)购房原则。各农村住房被征收(户)人,在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征收部门应按时发放货币安置款。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后确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各农村住房被征收(户)人按自愿原则选择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并与开发业主签订国家统一制式的商品房销售备案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保障各自权利,履行各自责任义务。各农村住房被征收(户)人所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手续,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购房范围。不同货币安置标准区域的农村住房被征收(户)人,原则上应在同一货币安置标准区域就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不得跨区域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三)购房面积。符合货币安置政策条件的被征收(户)人,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标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超出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户)人自行按市场价购买。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少于50平方米的,不予补偿。
征收购买宅基地建房和购买农民自建房屋按统一政策标准补偿后,被征收(户)人无其它住房的,可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同时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户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超出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或者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户)人自行按市场价购买;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少于40平方米的,不予补偿。
(四)购房单价。根据市城区不同区域货币安置“标准一”对应的范围分别设定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单价。其中:执行25万元/人货币安置标准的区域,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单价定为每平方米不超过5000元;执行20万元/人货币安置标准的区域,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单价定为每平方米不超过4000元;执行18万元/人货币安置标准的区域,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单价定为每平方米不超过3600元;执行16万元/人货币安置标准的区域,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单价定为每平方米不超过3200元;执行14万元/人货币安置标准的区域,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单价定为每平方米不超过2800元。
(五)购房时间。各农村住房被征收(户)人有意愿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在签订货币安置协议的同时,应向征收部门提交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征收部门应及时向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被征收人购买申请及相关资料,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购房意愿及时确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规划方案。征收部门应当在本区域限价商品住房用地出让成交后12个月内组织被征收人选取限价商品住房,签订购房协议。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约定的时间内不选取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视为放弃,且不得再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政府不给予其他任何补偿或补贴。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本规定发布前已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并已全额领取货币安置款的被征收(户)人不适用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