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53项措施支持自贸区深化改革创新、26条措施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2018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确定……本周,我们迎来了多项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政策。
改革进行时:
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营造优良投资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等方面,提出了53项改革举措。
《通知》提出,加大改革授权力度。如,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将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初审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有外资登记管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
《通知》提出,开展试点探索。如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非标准就业形式下劳动用工管理和服务试点。
《通知》明确,进一步推动对外开放。在现有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基础上,提出有关开放举措,打破准入后的“玻璃门”。如,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才中介机构等方面的资质限制。
新版《专利代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此次修改,重在根据专利代理行业实际情况变化,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专利代理制度,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条例》明确,将取消代理机构设立审批的省级初审;放宽代理机构组织形式要求;简化考试报名条件,取消申请代理师资格应当具有工作经验等要求;取消不必要的证明材料。
《条例》提出,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代理机构和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健全执业规范,要求代理机构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完善关于代理机构和代理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认真落实和完善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等5个方面共26条具体措施。
其中,《通知》将“认真落实和完善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放在首要位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
《通知》明确,税务总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等建议,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要确保缴费方式稳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编制体现减费要求的社保费收入预算,严格按照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负责征收。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通知》称,税务总局将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的建议,统筹提出解决税制改革和推进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建议,并且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对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进行完善。
《通知》要求,2018年底前,税务总局再取消20项涉税证明事项。2019年,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简并优化增值税、消费税等纳税申报表,并推进实施增值税申报“一表集成”、消费税“一键申报”。2018年底前,实现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2019年底前,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2018年底前,实现无纸化出口退税申报覆盖所有地域和所有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良好的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将审核办理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从目前13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第2号令,决定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7项证明事项材料和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6项证明事项材料。
其中,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决定取消《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设备的证明资料”;取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营业执照”,改由总局通过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替代;取消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发展移动数字电视的意见>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60号)附件一第九项规定的“与开展业务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创业创新: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18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的通告
近日,工信部公布了2018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全国共119个基地入选。
工信部要求,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优化创业创新设施和环境,集聚内外部优质资源,提升服务水平;要建立健全服务制度,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要结合自身优势,发挥产业资源汇聚、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工信部还要求,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定期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等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示范基地年度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要认真总结和推广示范基地的经验,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做好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培育和认定工作。
工信部将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年度测评,对测评不合格的撤销示范基地称号。
示范基地有效期三年,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未在此通告名单内2015年认定的示范基地,有效期至2018年底止。
财税: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行业: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近日,工信部发布新修订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6年8月31日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6号)同时废止。
根据《办法》,民爆行业将建立授权生产制度。考虑到民爆物品生产许可为“先证后照”,为了解决集团各子公司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无法进行工商注册的问题,《办法》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可以授权其持股比例不少于51%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条件的企业生产其获准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同时,民爆行业将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办法》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注册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表,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3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当前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针对当前商贸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和气候特点,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力的针对性措施,保持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通知明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商贸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部位,深入检查督导。加强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餐饮等人员和货物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做到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消防设施完好;重点检查成品油流通、农产品冷库液氨使用、报废汽车拆解等领域的安全生产设施、装备完好状况和日常管理维护情况,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各项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深化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严格大型群众性活动报批程序,严防商贸展览、促销活动火灾、踩踏等群死群伤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