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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06  浏览次数: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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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强化培训服务,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

《意见》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的重点举措。一是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其中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加大返还力度。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鼓励各地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二是鼓励支持就业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分别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和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支持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三是积极实施培训。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下岗失业人员普遍开展有政府补贴的培训,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调整至参保1年以上。四是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范围。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开展促进就业专项活动。要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等,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同时,要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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