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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合伙人个税“不增政策”落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7  来源:劳动报  浏览次数:1064
近几个月,有关创投基金合伙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日前,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靴子终于落地。根据国务院12日召开的常务会议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此前基本按20%征税

“简单讲,这次政策就是延续了之前实际操作的政策。”上海一家投资机构从业人员直言,此前,有消息称投资型合伙企业过往按照20%征缴个税,以后要改成最高按35%税率,甚至一些地方创投机构被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来补缴税款,确实引起圈内热议。

根据2000年起实施的一份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8月31日新通过的个税缴纳标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的部分适用最高35%税率。

不过,记者从多个业内人士处获悉,此前一些地方为了发展经济,引进投资类企业,对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之前合伙企业的税收规定不太完善,对于合伙企业征税问题,各地税务机关也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所以之前创投行业的税收比较混乱。之前大部分地区是按20%收的。”上述从业人员告诉记者,税收和合伙企业注册在哪里有关,注册在哪里就执行当地的税收政策。

创投业吃下“定心丸”

记者了解到,此次政策落地之所以在创投圈掀起一轮热议,主要原因是统一了税收标准。此前针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存在两种政策规定,要么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税,要么比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税,但由于各地口径不一致,因此也给企业带来了税率的困扰。

根据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部署,从明年1月1日起,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以在两种纳税方式中选择其一:既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财经专栏作家肖磊向记者解释称,原来全国各地在税收征管中存在对创投企业个人投资者的不同税收待遇。让纳税人在两种缴纳方式之间选择,有利于纳税人适用更低税负的政策,也给社会各界更稳定的预期和更优惠的条件,这将有助于发展创业投资。

有中小企业圈内人士也表示,创投基金和创投企业在企业直接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支持创投企业发展,对鼓励创业创新、保障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面对经济下行压力,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也给社会释放一个明确信号,通过降低税负激发市场投资活力,有助于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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