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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5条“新政”出台 加大就业扶贫力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7  浏览次数: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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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奖补,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吸纳
 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奖补,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作为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补

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1万元奖补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照200元/人·月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职业培训补贴

近日,省人社厅公布,我省新制定了15条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力度的政策,通过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支持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强化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实施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等方式,进一步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助力脱贫攻坚。

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处相关负责人介绍,15条政策每一条都是真金白银。为促进贫困劳动力就近就业,帮助贫困群众在家门口实现就业增收,政策支持扶贫车间、社区工厂等就业载体发展,对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规定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奖补,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作为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补。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1万元奖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照200元/人·月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职业培训补贴。

为提高劳务对接组织化程度,帮助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凡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贫困劳动力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给予不超过300元/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并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补贴。

支持贫困劳动力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脱贫增收。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免费开展创业培训,优先安排入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落实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政策,符合条件的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支持。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3年期内由财政全额贴息。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实行免费技能培训,帮助贫困群众增强就业增收能力。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给予不超过50元/天·人的生活费补贴。

此外,还将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大龄、残疾等就业特别困难的贫困劳动力。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大龄、残疾等就业特别困难的贫困劳动力,并给予不低于300元/人·月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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