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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 首套房认房还是认贷将明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8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浏览次数:1040
 即将在北京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会听取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情况的报告。
 
自从上个月初《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意见稿)结束公开征求意见后,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正在完善《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由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相关报告,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更好回应老百姓诉求。而2019年1月1日起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要正式实施,需要按月预扣预缴,因此《办法》必须在12月底前出台,让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有法可依。
 
上述《办法》出台需要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通过。
 
此前9月份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法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财税专家普遍预期年底前《办法》将出台。
 
个税是2019年减税的主力之一。除了综合所得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超额累进税率中的低档税率范围扩大之外,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也是个税减税的“大招”。
 
根据《办法》意见稿,赡养老人扣除标准额为每年24000元(2000元/月)。子女教育和首套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继续教育按不同类别设了每年4800元或3600元两个不同的标准。
 
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城市类别设置三档不同的扣除标准,分别为每年14400元、12000元和9600元。大病医疗支出根据实际支出在税前扣除,但必须在最高60000元的限额内。
 
在征求意见期间,不少业内人士表达了对加强大病医疗支出的扣除力度、细化住房贷款利息、继续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操作细则的期待。
 
上海市财政局巡视员袁白薇认为,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在表述上还可进一步明晰。比如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条款中,首套住房贷款的概念要更加明确,包括首套住房贷款是认房还是认贷,不同城市首套房贷款如何定义等。
 
第一财经记者多方了解到,在一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试点地区,首套房是指通过商业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且适用首套房贷利率。也就是说以银行首套房房贷利率使用与否作为首套房界定的标准。
 
多位财税专家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的确听说过类似的判断标准,这样做主要是出于实际操作简便。但由于目前《办法》还没有最终确定,因此也可能存在变数。
 
施正文分析,从申报来看,个人应该是首套房申报主体,而税务部门则负责事后核查,而核查的手段包括比对商业银行首套房贷利率,也包括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施正文表示,按理来说,个人为了改善住房条件,置换一套房,尽管在一些地方适用二套房房贷利率,但从产权角度来说仍只有一套房,应该也算首套房。因此不能仅通过首套房贷利率来判断是否首套房,银行和政府部门在首套房贷利率上判定价值取向上有差异。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以银行来审核是否首套房为准仍有意义,因为这涉及银行的贷款,银行自然有主动性去审核此类贷款是否符合首套的标准。首套房界定与具体的楼市调控政策也相关,如果首套界定更加宽松,对于购房者的减税或抵税是有积极的作用的。
 
根据《办法》意见稿,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
 
同时,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此前公开表示,围绕征求意见中社会公众对扣除范围、标准、征收管理等方面提出的具体意见,将更好地研究完善办法,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改革的红利。同时,根据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还将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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