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返乡下乡创业,我市对返乡下乡创业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一是返乡下乡创业从事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以及农产品初加工,其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0.5601元/千瓦时。二是开办农业企业,除农产品初加工生产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外,农业企业最终产品超出初级加工农产品范围的,其产品初加工车间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三是返乡农民利用自有住宅宅基地和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农林渔牧等资源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的,其经营场所及服务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电0.5464元/千瓦时。四是投资建设农业安全饮水工程的,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