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四川网

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正式下调 16%调为13% 10%调为9%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22  来源:北京青年报  浏览次数:1928

 增值税税率16%调为13% 10%调为9%


  三部门联合发布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 自今年4月1日起执行


  3月21日财政部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公告同时指出,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此外,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公告同时明确,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公告明确,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同时将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目前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此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公告同时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包括,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等。


  据悉,上述公告自今年4月1日起执行。

 

声明:文章系本网编辑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 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